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2015-7-24 9:24:5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福建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广泛宣传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优化财税政策、扩大创业投资等多方面出台了具体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要强化政策解读,提供咨询服务,汇编扶持指南、创业指引等小册子,确保广大创业企业、创新群体都知晓、能理解、会运用;要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创新交流活动,借鉴先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要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创业典型,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
    二、加快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积极推进重点突出、资源集聚、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载体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100家以上、2020年前建成200家以上众创空间,不断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
    培育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要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创新型龙头企业等优势,依托现有管理机构或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业运营团队,各打造1家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省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家不少于5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创建一批创业大本营。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改造一批创客天地。各地要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省科技厅给予新建每平方米1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上限50万元孵化用房补助;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依法出租或转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农业厅、总工会
    提升一批传统孵化器。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其它各类产业园区等,对现有孵化器进行升级改造,拓展孵化功能,鼓励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形成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省科技厅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省经信委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降低创业创新门槛
    简政放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6 首页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