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自主创新
2008-9-11 15:49:27
本报讯 (记者 赖文忠) 近日,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作出决定,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宣传力度,以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作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提高了我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积极性,提升了企业竞争力。今年初以来,面对成本上涨等不利因素,我省企业继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并把技术创新作为应对不利因素的主要手段之一。第六届“6·18”上,我省工业企业共对接企业技术需求156项,对接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项目成果348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用好政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辅导企业全面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采取措施尽快办理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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