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配套政策
2009-3-27 8:41:06

第二讲  增值税转型的配套政策
 
一、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摘自《财税[2008]170号》
⒉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摘自《财税[2008]170号》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⑴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⑵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⑶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摘自《财税[2008]176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⒉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⒊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㈠至㈢项所列情形的,(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⒋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摘自《财税[2008]170号》
三、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 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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