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用好用足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
2010-2-4 10:59:32
内容摘要: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宣告建成。根据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的90%以上的产品实现了零关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经从9.8%降到了0.1%,东盟6个老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到0.6%。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也将达到同样的水平。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于2010年1月1日如期建成,中国与东盟步入“零关税时代”。但是,目前许多进出口企业没有充分运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专业人士提醒广大出口企业要“吃透政策”,用好用足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
--出口东盟商品具备哪些条件可享受关税优惠?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宣告建成。根据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的90%以上的产品实现了零关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经从9.8%降到了0.1%,东盟6个老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到0.6%。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也将达到同样的水平。
实际上,早在2003年,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的“早期收获”方案,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泰国的蔬菜、水果贸易就开始实施零关税。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降税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产品进口关税将逐步降低直至零关税。
那么,我国出口到东盟国家的产品如何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待遇呢?据云南省检验检疫局介绍,根据相关协议,出口到东盟国家的产品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享受到关税优惠待遇:1.产品完全原产于中国;2.来自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原材料货值占出口产品的货值不超过60%;3.来自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原材料经过充分加工后(指税则号改变)制得的产品。
云南检验检疫局提醒,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出口产品同时应在产品的运输途中未经过任何非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或者途中经过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时,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除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据介绍,早在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早期收获计划,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成为中国签发的第一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因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货物,须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FORM E)。对持有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品,进口国海关即给予进口关税减免待遇。
--我国出口商品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的比例极低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总检验师项玉章向媒体介绍,截至2009年11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68.2万份,签证金额为169.83亿美元,货物享受优惠关税约10.2亿美元。但是,目前中国企业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的产品仅占全部贸易量的1%左右,中国出口商品并没有充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
毗邻东盟的云南省出口企业同样存在此问题。从近年云南出口东盟成员国的货物金额及签发持有原产地证书商品所占比例分析可看出,云南等地出口产品却没有充分享受进口国的关税优惠政策:
货值(亿美元)
年份
出口东盟
签发FORM E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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