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治理窘境点评
2010-8-26 16:00:31
今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贝恩资本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通过。随后,以董事会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召开董事局会议,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三名前任董事加入董事会。那么,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同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大股东黄光裕今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当时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公司能否起诉控股股东、董事
今年8月5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讼,以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违反了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陈晓掌控的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黄光裕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股票,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股东利益。姑且不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董事长获刑如何保障股东权益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观察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 在博弈中能否实现共赢?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
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才能在博弈中谋求共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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