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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将出 行业协会面临转型

日期:2008-06-10  来源:机经网    点击:
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编写的商会蓝皮书《中国商会发展报告NO.2》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蓝皮书指出,《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已经完成,并已呈送国务院审批,新的社团法不久也将会亮相,商会法也正在酝酿之中。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意味着中国商会、协会将面临三大转型,对于未来的发展无疑是利好。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将出 
  蓝皮书指出,目前我国有民间组织大约300多万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只有35万余家,还有约265万多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版本,条例第三章对民间社团组织的成立登记明确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这种双重管理使得大量的“草根”行业协会无法完成注册。合法地位的缺失,导致这些“黑户”行业协会制度不健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如果新修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能让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完成注册,这将有利于改变行业协会特别是“草根”NGO(非政府机构)无合法身份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与有关政府部门更好地开展合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据了解,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个行业不得设立相同或相似的协会,这种“一业一会”的规定保护了一些活动功能差、缺乏行业代表性的官办协会,严重地制约了行业组织的发展和建设。有关专家认为,新的社团法应该允许“一业多会”,允许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之间相互竞争,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会法》,使得商会在履行应有职能时,法律依据不充分,限制了发展及职能的发挥。这就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商会法》,用法律手段确立商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相应的职责、权益和义务,以保障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遗憾的是,虽然20世纪90年代关于制定商会法的呼声就已很高,但由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制使得大量的民间商会得不到身份的认证,商会法在将近10年的时间内迟迟未能出台。但是,我国民间一直在进行商会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目前商会法也正在酝酿之中。可以肯定的是,新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法不久会亮相。这两个法律或条例的出台必将极大地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发展。 
  行业协会面临三大转型 
  蓝皮书指出,当前中国行业协会面临三大转型:业务与职能转型,人才与心态转型,政策与环境转型。 
  商会、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转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类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化而来的商会,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进行转型和功能再造,将被逐步淘汰;另一类则是工商联商会的转型,他们虽然是随民营经济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的产物,但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的规范性和水平、制度性的建立等。因此,这两类商会都存在改革和转型的问题。 
  目前行业协会面临三大转型:一是业务与职能转型。行业协会应该逐步减少政府委托业务,增加为企业服务的职能;此外要淡化理论说教即少说“正确的废话”,积极开拓为市场服务的领域。二是人才与心态转型。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向“专职”和“非专职”两方面发展。三是政策与环境转型。行业协会应该进行观念转型,建立创业型协会文化;呼吁政策转型,为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休养生息”的政策;实现环境转型,需要政府政策的衔接和配套。 
    商会进入纷争时代 
  蓝皮书指出,中国商会发展已经进入纷争时代。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高速发展,这为商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总的来说,中国商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行业商会、协会数量的增多以及交叉,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竞争必将加剧。 
  目前,我国商会进入规范前的自发状态,市场经济和政府部门的利益需求成了商会大发展的原动力。一方面是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以及多种行业发展,客观上为成立多方面商会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出于统战、团结私营工商业主等方面的需要,主观上有了成立各自所需商会的现实需求;其中,不可忽视的是,由于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商会发起主体的确立上,企业往往没有发言权,主角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任。这直接导致了各个部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目的出发组建成立了不同的商会。 
  此外,蓝皮书还指出,在中国的行业协会加紧“强身健体”的同时,国外知名的行业协会正纷纷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据统计,截至2005年,北京已成立了15家全国性外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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