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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7-09-24  来源: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作者:cfmif  点击: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整规(信用)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整规综合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5〕3号)精神,为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重要意义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所谓信用市场需求,是指市场主体为了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等信用管理当中的实际问题,对信用信息以及信用管理要求等信用产品或服务产生的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要。目前,我省信用市场发育滞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信用服务企业偏少,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产品质量不高,反过来又影响信用市场需求的扩大。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国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时,将由货币经济时期进入信用经济时期。我省2006年人均GDP2.1万元人民币,已超过2000美元,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目标,必须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信用产品及服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成本与金融风险、改善投资与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重点发展的信用产品种类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我省今后应重点发展以下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
    (一)企业资信调查类:主要产品为企业各类专项调查报告,具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企业商业信用报告、企业标准信用报告、企业深度信用报告、企业特殊信用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等。
    (二)企业信用评级(企业资信评级)类:主要产品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具体可分为贷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等。
    (三)个人征信类:主要产品为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贷风险评估等。
    (四)信用保险、担保类:主要服务范围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际保理服务、国内交易信用保险服务和保理服务、企业信用担保及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服务等。
    (五)信用管理咨询及顾问服务类:主要服务范围为企业信用管理顾问服务、逾期应收账款诊断服务、信用管理功能优化服务、客户档案管理改造与建设服务、赊销合同管理服务、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企业和个人信用异议处理服务等。
    (六)相关信用服务类:主要为财产调查、市场调查、银行信用预警、信用管理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服务等。
    三、重点推广的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将不断扩大。当前应在以下方面逐步推广和扩大信用产品及相关服务:
   (一)公共管理方面
    1.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相关承担公共管理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事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面,应当在决策、审批、执行、监督过程中根据需要使用相关信用产品。
    2.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使守信者得到各种相应的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待遇,同时也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限制。
    3.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积极采用各类信用产品,建立对监管对象的信用档案,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低、有不良记录的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监管对象给予政策鼓励。
    4.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在开展行业自律、资质评定、行业评优等行业管理工作中,查询企业、会员的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会员提供信用报告,并通过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报告,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二)金融和商务活动方面
    1.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和个人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贷款、保险、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依法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委托对当事人信用进行评级,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避免为失信法人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和进行商业交易。
    2.各商业银行适当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搞好有关金融延伸服务,发展信用卡(贷记卡)发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支票等金融产品,制订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市民和企业刷卡和用支票消费。对优质守信的小企业开办小企业信贷业务,对优质大中型客户开办法人帐户透支贷款。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跨行贷款的集团企业的信用状况等,逐步依据相应的法规,实行强制性评级或信用评估。
    3.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大宗交易、经营决策和签订经济合同等商务活动中,主动使用信用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情况,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企业和个人也应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或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4.企业和其它组织结合自身经营和发展实际,更多地利用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各类信用产品来建立客户和员工信用档案,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信用风险,扩大信用收益。
    5.企业和其它组织在外经外贸和国内商务活动中,积极采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国内交易信用保险与保理、企业信用担保、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等信用产品,减少经营风险。
   (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1.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报告作为选拔、聘用、录用人才的必备手续,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发挥个人信用体系在规范人才市场和用人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
    2.各类从业资质和职称评定管理机构在受理、评审、检查监督个人从业资质和职称工作中,查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审定和奖罚的重要依据。
    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将其作为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结合职能与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可操作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信用办牵头,建立省级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信用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各地各部门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的情况应及时送省信用办(省整规办)。
   (二)建立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规章制度。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重要前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信用征集、披露、评级、监管、失信制裁、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行机制等信用法规;对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而当前工作中急需规范的问题,省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引导、规范,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与健康发展。
   (三)培育发展信用服务行业。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科学客观信用信息,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努力提供各具特色、高质量的信用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51号),加快构建以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心,各设区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为分支的企业信用征信体系,着力建设统分结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与发布平台,为全省行政性组织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加大信用教育与宣传力度。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为学习内容;切实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切实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相关资格、资质的教育和培训;在大中型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专职人员,学习和掌握企业信用管理必备的知识和业务技能;提倡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课程。大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信用基础知识,教育公众牢固树立信用意识,重视自身信用及社会对自己信用的评价,形成良好的信用市场需求环境。
   (五)发挥政府先导与示范作用。在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的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应带头先行,着重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结合行政审批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周期性检验及评级评优、税费征管、项目审批、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环节,对应用信用产品及相关服务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安排,更多地利用信用产品及相关服务来履行职能,提高行政和廉政效能。
   (六)完善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相关政策。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清理和修改与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需求政策和制度,促进信用市场需求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激励和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市场主体广泛开展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保障各类信用消费安全,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加快健全和完善我省的失信制裁联防机制,推行违法违规记录披露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所淘汰。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和鼓励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逐步形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信用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不同形式公开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利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市场需求,依法利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加工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形成信用市场的供给,同时也利于社会各界充分利用政府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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