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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廿载初心不忘,向未来再铸辉煌”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篇(四)”

日期:2023-03-24  来源: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点击: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为“《纲要》”),《纲要》简要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瞩目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在过往成就的基础上,《纲要》对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如何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如何构建并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如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出了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及战略方向。《纲要》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顶层设计的强大政策驱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都应当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对于企业,《纲要》提出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由此可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期培训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介绍,第二部分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第一部分·其他知识产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概念

1、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二)主体资格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3、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三)客体条件

1、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

2、该布图设计应当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即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四)权利取得及保护期限

1、我国实行登记制度,即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法律保护。

2、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五)权利内容及限制

1、权利包括:(1)复制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商业利用权: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2、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反向工程、权利穷竭、善意买主、强制许可。


地理标志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概念

1、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地理标志权: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

(二)特征

1、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地理标志不能由个人独自注册,只能由集体、组织或协会的名义申请注册。

2、地理标志权具有永久性。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地理标志权无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权利。

3、地理标志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4、地理标志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使用人是该地特定产品的所有生产者。


植物新品种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概念

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二)授予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

(三)权利保护期限及终止

1、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商号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1、商号:民商事主体进行营业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包括所有制企业的名称、各种形式的经营组织和各类公司的名称。

2、商号权: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3、我国对商号取得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以及先申请原则。

4、商号与商标辨析:(1)两种标志有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标示功能。商号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的标记,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用来区别商品的标记。(2)一个生产经营者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上。(3)效力范围不同。商号只在其注册登记的范围内有效,故全国范围内可能存在相同的商号;注册商标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权利人享有专有使用权。(4)商号权没有确定的时间限制,它与权利主体并存。只要该主体存在,商号权就存在;商标权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概念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范围

多数国家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归类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我国相关立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行为。

混淆行为包括: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诽谤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制定及适用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三个类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特点,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得、实施、管理、保护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以避免、控制或减少企业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充分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让企业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此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还是遏制竞争对手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摸清企业现状。充分了解企业的性质、类型、发展状况。了解目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明确企业目标。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及目标,明确企业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种类。在此基础上,明确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需求,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常见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包括:保护企业创新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商业化获得利益;通过知识产权价值助力招商引资;通过行使权利限制竞争产品、钳制竞争对手;通过行使权利制止潜在侵权人等。

3、制定战略方案。识别目前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了解国家、地方及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摸底及情报分析,包括对竞争对手进行知识产权组合检索和对比分析;制定符合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4、实施知产战略。实施已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企业组织架构调整、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配备、企业员工培训、知识产权流程制度建设、定期检查登记注册知识产权资产等。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适当的布局策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需要覆盖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等。对于企业核心技术,应当在技术路线上进行立体全面的专利布局,并合理划分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保护内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还应当定期对自身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梳理,厘清合作开发、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等权属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授权等交易合同进行核查,核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核心产品,还可以提前进行技术的自由实施分析(FTO),排查核心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等,受限于文章篇幅,此处不再展开进行论述。



本文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历廿载初心不忘,向未来再铸辉煌”二十周年庆系列活动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篇”的第四期,也是该篇章的最后一期。各企业会员单位系知识产权市场运行的主要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重要实施对象。希望通过这四期的宣传培训,加深各会员单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了解。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紧时间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新发展阶段取得更大进步。

之后,我会还将围绕“深化服务,助力发展”这一主题,开展丰富多样的周年庆活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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