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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领域腐败高发 农民未受益反受害

日期:2011-01-05  来源:农博网    点击:
    集体腐败特征明显

  单位受贿日益凸现

  2007年,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文,由省财政拨款补助“节水精播”项目资金。安国市共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补助金额10万元。因享受农机补助的节水精播机在市场销售不理想,该市原农牧局副局长霍立军和农机办管理科科长石永刚到河北农哈哈集团(以下简称农哈哈)找到集团负责人,经与负责人张某协商决定,农哈哈将用于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的10万元折合成40台玉米播种机给安国农机办。在霍立军的授意下,石永刚做出安国农机办按规定享受补助的节水精播机50台的假手续报送上级单位,从中骗取省财政拨付10万元补助款。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来看,一是窝案串案多,所办案件中,3人以上窝案22件,占56.4%;二是班子成员落马多,共涉及县农机(牧)局局长、副局长25人,占总人数的32%;连同15名农机站长、副站长共40人,占51.3%。如南和县农机局局长尹尚文,副局长王占国、韩占其等4人,2005年至2009年共收受经销商贿赂款43万元;深州市农牧局副局长骆奎清接受市农机公司贿赂款14.3万元。博野、临城、故城等8个县农机局正副局长均被立案侦查。主要班子成员的落马,充分反映出该领域贪污腐败的严重性。

  “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交织,个体腐败与单位"创收"相互依存。”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贿赂犯罪中,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由于单位从中获得很大利益,个人受贿很容易隐蔽其内不被发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在查处的39件案件中,有11件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如深州市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枣强县农机局受贿54万余元、武邑县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故城县农机局受贿64万余元、武强县农机局受贿33万余元、安平县农机局受贿19万余元、南和县农机局受贿43万余元,广宗县农机公司受贿21万余元……而在单位受贿的同时,这些单位的领导均有个人贪污受贿的问题。单位受贿的共生,使一些人成了单位的“能人”,使农机补贴领域的行贿受贿成了公开的潜规则。

  高抬机价巧列名目

  农民未受益反受害

  办案检察官对农机领域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厂家为扩大销售额,经销商为获得更多的销售折扣,都在成本中扣除行贿费用。他们普遍的做法是高抬农机具价格,将行贿费用转嫁到应当由购机农户享受的补贴资金上。如山东淄博桓台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在负责石家庄、保定、沧州等地销售大型联合收割机过程中,通过每台农机抬高价格1万元,给对方回扣1万元的手段,两年内共向三地销售79台收割机,以回扣名义向三地农机部门行贿79万元,抬价利润全部抵用行贿。

  办案人员发现,由于购机申请、签订协议、指定供货、上报补贴均由农机部门掌控和运作,且少数人甚至一人决定着农机在本地市场的准入。国家补贴直接补给经销厂商。为此,县级农机局就成为各地厂商不择手段的进攻对象。一些农机部门干部经不起“推广费”、“服务费”、“宣传费”、“回扣”等贿赂的诱惑,或收受贿赂后为厂商造假谋利,或收受贿赂后指定本地质次价高厂商经销,或收受贿赂后指定亲友、关系户经销,或收受贿赂后空卖购机协议使行贿人倒卖获利,甚至有的还公开索贿,讨价还价争取高比例分成。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其惠及对象是农民,而实践中大量的补贴资金被农机干部与不法厂商所瓜分,农民一般情况下仅能得到不足30%的补贴。有的地方,甚至分文补贴都得不到,均被不法厂商和农机部门或5:5分成、或4:6分成所瓜分。如衡水、邢台等地,农民购买一台洛阳产收割机,按政策应得国家补贴3.69万元,但是经销商借机抬高销售价格1.25万元,而农民须给经销商1.4万元好处费后才能得到这个购机指标。这样,农民实际享受到的国家补贴最多只有1.04万元,只有政策规定的28%。安国市农牧局原副局长霍立军等人与不法厂家相勾结,于2007年伪造销售手续和发票,骗取节水精播机国家补贴后与厂家5:5分成,然后厂家将50台普通玉米播种机给农牧局销售。农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国家补贴,买到的全是不节水的普通播种机。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惠农政策,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大犯罪成因不容忽视

  惠农补贴改革势在必行

  办案检察官在对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调查分析后认为,这一领域犯罪的突发多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

  一是农机定价不合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同一种型号、同一种配置的机具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但在实践中,农机部门往往不参照出厂价、市场价定价,人为制造价格空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按理想的设计推进。

  二是补贴方法不合理。办案人员发现,农机补贴之所以没有用到或很少用到购机农户身上,与补贴方法不合理有着重要关系。在当前几十种农业补贴中,农机购置补贴是农民受益金额最大的补贴,但也是不直接补给农民、而是转补给厂商。这样不仅不能使农民直接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也势必引起厂商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也是厂商甘冒风险、不惜血本进行行贿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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