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主要对企业的规模、设备、环保、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条件》表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此外,《规范条件》对企业生产设备水平提出要求。规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车间内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检测和控制设施。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此外,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及企业标准制修订等,并且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