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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解读

日期:2017-04-07  来源:省科技厅    点击:
       一、背景和依据
       2011年,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部委上述文件出台后,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湖南、辽宁、陕西、宁夏等省市陆续出台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文件。
       近年来,我省在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主要包括科技与银行、创投和保险等结合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为全省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提供服务。省科技厅在各设区市都支持设立了1家科技支行,已累计为全省100多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货款10.8亿元,组织筹建2支科技创投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8个科技保险险种给予保费补助,累计发放科技保险补贴近1200万元。但全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还存在工作力度不够,认识不足等问题。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发挥金融机构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服务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科技厅着手组织起草有关全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文件。省科技厅联合省金融办深入福州、泉州等地进行调研,总结我省近年来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经验,并借鉴兄弟省市政府已出台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召开有关座谈会,征求有关高校专家、银行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采纳了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2016年11月30日,省政府张志南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共有6条。分别从鼓励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放贷,加大设立创投机构力度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引导,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推动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金融结合试验区等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科技金融结合的组织和资金保障等6个方面着手,全面促进我省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一是支持银行建设一批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二是在科技、财政资源上给予科技支行倾斜支持,鼓励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一是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投资。积极推动我省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支持,各设区市、以及有条件的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可设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二是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的投入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资力度。。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一是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推动各地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上市辅导。二是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三是充分发挥福建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
      (四)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一是稳步开展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业务。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列入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二是支持科技担保业务发展。三是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实验区试点工作。
      (五)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促进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二是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三是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六)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保障
      一是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经信、国资、人行、银监、证监、保监以及金融办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二是强化财政政策对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支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续贷垫资、保费补贴、专利权质押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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