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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起开征车船税 暂不与交强险一同缴

日期:2007-08-24  来源:机经网  作者:cfmif  点击:

    备受关注的新车船使用税终于确定了征期。昨天(8月23日),北京市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了本市(北京)最终确定的车船税各档具体税额,并宣布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征收今年的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北京市地税局地方税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北京市人民政府以第19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各类车、船的具体税目、税额在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均有明确规定,详细内容纳税人可登录市地税局网站(www.tax861.gov.cn)查询。 
    [背景新闻:北京车船税新规完成 小客车车船税定为480元] 
    其中,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分别为,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600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54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48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300元;摩托车12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每吨96元。调整之后税额涨幅最大的是小型客车,由原来的每辆每年200元升至480元。 
    据了解,2006年本市(北京)车船税共征收了3.5亿元,由于今年提高了税额,预计今年的征收额会有较大增长。 
    ■解读 
  
公交车可享免税优惠 
    由于本市目前正大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政策,要加强对公交企业良性发展的扶持,因此考虑本市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条例授权,市政府决定给予公交车辆免税优惠。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等七种车船也免征车船税。 
 
 暂不与交强险一同缴 
    据介绍,鉴于本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刚刚出台,今年大部分纳税人已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手续,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本市暂不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方案。 
    对于2007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税务机关将继续委托部分金融机构代征。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私车车主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 
    今年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只能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地税部门还表示,明年1月本市将启动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方案,但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布。

新车缴税从买车月算 
    对于新车车主来说,您今年新购置私车的车船税,是按照从购车月份到年底的月数来计算税款,而且即使是月底买的车,当月也是按整个月来算。例如李先生今年7月购买了一部小型客车,他应该缴纳的税费就是全年480元除以12个月,然后用平均每月40元乘以6个月,一共需要缴纳240元。 
    公车9月1日起需先登记 
    此外,对于单位车辆纳税人来说,应采用本市变更后的车船税税源登记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的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由于也要开始纳税,因此也应按规定申请并统一办理车船税源信息登记。对于单位车船,相关纳税人应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被盗车辆可申请退税 
    目前有关部门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退还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对于已经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后,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重新计算缴纳车船税。 
 
 征期未缴税将罚滞纳金 
    地税部门表示,在今年征期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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