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对装备产品的需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清洁高效发电设备、大型石油/石化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及大型铸锻件在内的18个重点领域、240项装备产品。
入选《目录》的装备产品均是当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所急需、以及与国家发展战略安全息息相关的重大技术装备,这些产品大部分已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2~3年内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条件。《目录》内容详实,反映了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关键共性技术及产业化前景分析。《目录》的发布将对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品结构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目录》还将为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基金组织运用各种经济、行政和法规手段支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为何要进行自主创新?
为什么要强调自主创新?主要由这样两个严峻的事实决定的:第一,中国难以持续地和长久地以有形的实物资源交换发达国家无形的知识和技术资源。第二,在有形与无形产品的交换过程中,无形产品的利润率大大高于有形产品。中国如果长期处在有形产品的生产阶段,在国际分工中只能获得微薄的利润,国民财富便很难有实质性的增加。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已经被国际分工分配到一个初级工业品制造加工的生产地位,这种国家主要是给国际市场提供资源类和简单的机械加工类产品。在与外国的贸易交往中,这类国家往往需要付出大量有形的实物资源来换取发达国家的知识和技术产品。而物质产品往往需要消耗本国实实在在的物质资源以及生态环境。
这种国际分工目前已经到达何种程度?看看航空业就清楚了。整个中国民航使用的全是外国飞机,一个行业被外部产品所垄断。这种国际分工还在继续进行,如果中国不改变发展战略,过不了多久,很多领域都可能出现严重的分化。
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业一直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但由于发展模式偏于粗放,存在着缺少核心技术和国际品牌、基础配套能力薄弱、产业集中度低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更凸显了装备制造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必要性,这就需要整个行业尽快实现转型,才能确保今后的持续稳定增长。
2010年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和转型仍是主旋律,自主创新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升级的中心环节。结构调整的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消除结构性短缺或过剩,二是促进生产要素向效率更高的部门转移。现阶段我国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即提高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比重,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因此实现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是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而这种技术的获得,必须依靠自主创新。
当前的创新现状如何?
应该客观认识我国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水平,既不可妄自菲薄,也不可妄自尊大。应该承认,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不小差距,国产装备的整体国内市场满足度不到60%。就装备的技术含量而言,我们只能算是第二方阵中的成员。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正如三一重工的副总裁何真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统计,机械制造业中57%的产品产业化是在引进技术基础上完成的。由于我国装备制造业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技术中心,即使有水平也较低,表现为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较弱。对许多重大技术装备,我国尚不具备研发与制造能力,主要依靠进口。而且越是重要、高档、技术附加值高的装备,进口越多,自给率越低,因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装备制造业当务之急。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振兴装备制造业”,“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为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骨干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着力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把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继续引向深入。
但当前,我们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政府对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尚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和协调机制,一些企业只重视设备进口而忽视技术引进,或重视技术引进而忽视消化吸收,重复引进现象严重。二是作为主力军的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宁愿低水平复制制造能力,不愿通过自主创新提高效益;宁愿引进和跟踪模仿,不愿下苦功走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原始创新之路。三是研发资金投入不足。我国装备制造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1.2%,比日本等发达国家低4个百分点;我国装备制造业引进技术费用与消化吸收费用之比为1:0.36,而工业发达国家通常是1:3。四是产业集中度低,缺乏像美国GE、日本三菱、德国西门子等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大企业集团。五是国内市场资源仍未能充分利用,用户对装备国产化支持不够,自主创新产品推广使用困难较大。
“有规模、缺实力,有数量、缺巨人,有速度、缺效益,有体系、缺原创,有单机、缺成套,有出口、缺档次。”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蔡惟慈用这“六有六缺”概括了当前中国装备制造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国际上广泛施行。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利用政府采购推动本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比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1960年集成电路刚刚问世,在美国100%由联邦政府购买。硅谷和128号公路的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与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也是密不可分的。韩国国产高速列车和核电站这些公用事业的装备,全部由政府购买,即使本国产品价格较高,也优先采用。如清洁燃料汽车,2004年韩国财政部门以高于市场普通车10倍的价格带头购买。
实际上,世界各国政府采购都有明显的“产权保护”特征。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非GPA(政府采购协议)必须购买美国产品,其中,包括优先购买具有美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国货国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抓紧研究出台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用户单位和项目业主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和产品规格,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加强政府监管和舆论监督,防止设备招投标中歧视国产设备。对于国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如果其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并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经有关部门认定,政府应进行首购;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可确定为技术进步示范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应用部门、制造部门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
将政府采购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发挥政府采购在重大技术市场采购中的作用。这既可在某种程度上减少科技创新的产业化风险,又能鼓励现有科技成果加快产业化,支持企业向高新技术创新领域拓展,发挥重大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其次,充分运用国际规则,通过政府采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努力坚持优先采购国内技术创新产品,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保护和促进作用,培养一批有全球竞争实力的世界级企业,为民族振兴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再次,利用政府采购的引导效应,带动一批企业参与重大技术创新。政府采购应选择一些急待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用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研究开发单位,把有限的科研开发经费集中使用在刀刃上。利用招投标方式,直接购置一些已有的对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在传统产业进行大规模的推广应用。最后,借鉴国际经验,系统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在政府采购设计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设计一定的技术竞争空间和技术开放空间。
链接
美国
虽然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美国政府的技术采购不仅份额大,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并优先考虑由本国厂商供应。
——在支持高科技产业方面: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技术企业的产品价值占35%。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术革新产品进入的“门槛”,以削弱外国产品的竞争力。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植IBM、惠普、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
——在支持本国产业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优惠价格。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报价中,本国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享受比外国供应商高出12%的报价优惠。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先考虑中小企业。
韩国
韩国政府为使高新技术产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对高新技术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法律规定,科技部长及有关部门首长,为扩大新技术产品销售,可采取要求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接受政府出资和补助等财政支援的机构、其他公共团体等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的措施。对市场竞争的汽车、计算机产品、政府规定,本国产品即使价格较高也优先采用。
——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方面: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生产的技术开发制品,政府要大力支持相关机构优先采购。通过综合评估认定,每年确定鼓励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品种目录。公共机关要参照本部门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计划,报国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澳大利亚
——在保护本国产业方面:有关法律规定,在1000万澳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中,采购部门须在招标中按有关规定要求,列明采购项目对本国产业发展的影响。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法律规定联邦一级采购合同的10%要授予中小企业,并责成联邦财政部对这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调查。1999年,中小企业获得当年合同数的55.1%,占全部合同金额的27.3%。
英国
——规定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营公司在计算机通信器材等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规定从2004~2005年度开始实施一项新政策:占政府研发经费总量2.5%的科研活动,要从中小企业“采购”。
印度
——规定安全、军事、国防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